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

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6613号之二
原告: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235783D,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镇澄路34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118E,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池工业园区5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华,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90元,由江苏法尔胜缆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华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