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02民初1400号
原告:河源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新城中片区拆迁安置点(一)第二区N2幢13卡三楼。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英,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丽江城B4-2、3卡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河源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计1952元,由原告河源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邝 莉
人民陪审员 陈雪婷
人民陪审员 罗梅芬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翟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