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123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2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1042993X。
法定代表人:杨云。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按合同要求归还遂昌质量监督局工程材料款余额36717.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经营五金配件生意。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告***向原告购买铜芯电缆,由原告将货物送至建设工地。2016年5月14日,原告将一批货物运至工地,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在遂昌县承包工程(遂昌质量监督局),现在乙方***处采购一批YJV铜芯电缆,价值为陆万陆仟柒佰壹拾柒元贰角(66717.2元)。产品为玖折铜芯电缆,要求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双证齐全。甲方同意乙方供货,特立此为据。被告***仅支付30000元货款,余款36717.2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671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芳筱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