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3民初2255号
原告:遂昌汇佳陶瓷城,经营场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536、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3MA2FY6U82E。
经营者:***,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2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1042993X。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昌汇佳陶瓷城与被告***、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遂昌汇佳陶瓷城于2018年7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汇佳陶瓷城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遂昌汇佳陶瓷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