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太阳灯饰广场与***、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23民初2637号
原告:***太阳灯饰广场,住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389-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23600052136。
经营者:***,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
被告: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52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104299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遂昌金太阳灯饰广场与被告***、上海嘉赐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遂昌金太阳灯饰广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金太阳灯饰广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昌金太阳灯饰广场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遂昌金太阳灯饰广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