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磊诺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被执行人: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建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磊诺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建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磊诺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783.50元及利息、罚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2、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郑州建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红海拘留15日,因未查找到其本人未具体实施该措施;3、2017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建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发出传票调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传票后,其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6月12日到本院将其承担的法定义务履行完毕;4、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2018年6月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建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证券帐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财产,郑州建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有5362.04元银行存款已扣划至本院账户缴纳执行款;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磊诺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8年7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8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郑州建和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磊诺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本金30000元及利息、罚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