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3101号
原告河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楼****。
负责人向泽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亚玲,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企业公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少波。
原告河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