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与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3101号
原告河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楼****。
负责人向泽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亚玲,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企业公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少波。
原告河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河南未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