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宇照明板业有限公司

387某某与江苏中宇照明板业有限公司、江苏方洋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38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红,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江苏中宇照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910543113。
法定代表人:朱锋,经理。
被告2:江苏方洋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创投服务中心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78244881X。
法定代表人:张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宇照明板业有限公司、江苏方某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刘 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红岭
书 记 员  刘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