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异2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036707。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6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339号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653E75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工业大道1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MA640C3G4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朱光彬,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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