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系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朱光彬,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朱光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朱光彬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商业银行雅州支行698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915.00元;
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在雅安市商业银行名山园区支行698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915.00元;
三、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朱光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6228××××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915.00元;
四、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朱光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滨江支行6228××××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915.00元;
五、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