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5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双流区***桃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燕杨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桃荚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桃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双流区***桃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