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03执保1号
申请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经营场所雅安市名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解除对被申请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账号为69×××XX的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在雅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园区支行账号为69×××XX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3135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登记在李可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X街道X上街X段X号X栋X**X层X号的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作出的(2019)川1803民初1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