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803执保114号
申请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中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对被申请人雅安市盛泰恒富基础设施建设合伙企业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园区支行69×××XX账户的存款及雅安市恒富成雅实业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69×××XX账户内的存款在限额1313500元范围内予以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11279.49元,其中轮候冻结10924.59元;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在李可名下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X街道X上街X段X号X栋X**X层X号的房产,予以了查封。本院作出的(2019)川1803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