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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成都天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22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原名: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阳大道一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天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2道办事处华阳大道一段1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城路88号A幢1楼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王宗彬,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申请执行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原名: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天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宗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62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天厦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宗彬、**、***、***、***、***、**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原名:双流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阳支行)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2222号14栋-1楼633号车位(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1354749)、***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涧槽中街333号10栋3**7楼70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双权0397977)。 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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