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16民初10440号 原告:**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金湾美湖一期第3区173号-18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社区支付工程款883,327元;2、判令***社区退还履约保证金111,92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昊达公司与***社区签订了《***社区群宴广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昊达公司按约组织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11月26日经***社区、昊达公司、监理公司、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社区。2018年8月16日,**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社区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1,546,927元。双方对此金额无异议,并进行了签章确认。工程施工过程中,***社区共支付工程进度款663,6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过保质期,***社区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故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社区辩称,对昊达公司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社区与昊达公司经合法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经竣工结算价审核,以及已经支付的款项,还欠883,327元工程款未付。履约保证金为111,925元,同意退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和昊达公司起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昊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社区委托的**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双方对审定金额无异议,***社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昊达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社区应当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883,327元; 二、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11,92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5元,由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罗 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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