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16民初10448号
原告:**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金湾美湖一期第3区173号-183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公司)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昊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社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昊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社区支付工程款365,115元;2、判令***社区退还履约保证金140,30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0日,昊达公司与***社区签订了《***社区停车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昊达公司按约组织进行了施工。该工程于2015年11月26日经***社区、昊达公司、监理公司、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社区。2018年8月16日,**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社区的委托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为694,515元。双方对此金额无异议,并进行了签章确认。工程施工过程中,***社区共支付工程进度款329,4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过保质期,***社区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返还履约保证金,故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
***社区辩称,对昊达公司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无异议。***社区与昊达公司经合法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经竣工结算价审核,以及已经支付的款项,还欠365,115元工程款未付。履约保证金为140,306元,同意退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和昊达公司起诉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昊达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经***社区委托的**珂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双方对审定金额无异议,***社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昊达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社区应当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5,115元;
二、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40,306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1元,由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罗 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