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河东中科医院与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2民初782号
原告:天津河东中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婕,北京汇融(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晰予,天津河东中科医院职员。
被告: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满江里39号-1。
法定代表人,白广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津建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津市河东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负责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河东中科医院诉被告天津市美思德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河东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天津河东中科医院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河东中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河东中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18元,减半收取19759元,由原告天津河东中科医院负担。
审判长刘蓓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王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