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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2)沪03破35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16日,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本案债权确认金额为人民币1,789,348.99元(以下币种同,略),管理人未归集到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何财产。现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提请本院裁定宣告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对债务人开展的履职调查,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前述情况已向全体债权人披露且无人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789,348.99元,现无财产可供清偿,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破产条件。故,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