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2)沪03破35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27日,本院根据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4月17日,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该债权表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共收到1户债权人申报的1笔债权,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34,039.97元(以下币种同,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收到1户债权人补充申报的1笔债权,债权金额为1,592,666.73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了该2户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总计人民币1,789,348.99元,并分批次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内容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均无异议,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上海幻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