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20369号
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1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康科技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赢康科技公司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5日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2]第2850号裁决书。***与赢康科技公司针对同一仲裁裁决书分别诉至本院,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鉴于***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8431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843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