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闽清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长乐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长乐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添榕桥梁机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镇后街6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6040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安区***35号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8505202-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添榕桥梁机械重工有限公司、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当事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发起网络查控,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添榕桥梁机械重工有限公司、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