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11执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5)晋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工资及补偿金134703元;2、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3、执行费(按执行标的计收);4、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56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