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晋执字第982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晋执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款15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元。
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福建九牧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尚有它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我院于2015年8月12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晋执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林红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