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2日生,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3日生,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辰溪县火马冲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辰溪县火***。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辰溪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民终1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扬
代理书记员 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