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辰溪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223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