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223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80876168N。
法定代表人:孙阳。
申请执行人:***、刘权等70人(附70人名单)。
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80876168N。
法定代表人:孙阳。
被执行人: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吉首市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辰溪县辰阳镇先锋东路****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7923838627。
法定代表人:李志春。
被执行人:唐红成,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权等70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红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刘权等70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红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2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辰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异议人对辰溪县人民法院扣划我公司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99353.66元不服,提出异议。该笔保证金用于保证溆浦县航运公司棚户改造项目完工后,支付近二十个农民工工资,将该笔款项划走后,溆浦县航运公司棚户改造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如不将该笔款项退回,可能造成更大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正是农民工小孩上学报名之际,法院冻结该款,必然导致这二十几个农民工小孩无法及时交纳学费。为此,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将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扣划的金额退回原账户,并且解除冻结该账户,以解农民工兄弟的燃眉之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权等70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红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湘122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唐红成、湖南柏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刘权等70人劳务报酬305.67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二、以上应支付的劳务报酬费由被告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湖南柏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2民终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辰溪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以上应支付的劳务报酬费由被告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为:“以上应支付劳务报酬费由被告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95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2018年7月27日,***、刘权等70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湘1223执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3082400元及价值相等的财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权益。湖南省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执行裁定书,遂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湘122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后经本院查询,因被执行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43×××05账号内有存款余额99277.55元。2019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8)湘1223执178号之四十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2019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8)湘1223执178号之四十二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被执行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账号为43×××05的冻结,并扣划了该账号中的99277.55元,且冻结被执行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账号为43×××05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我院的扣划行为以及冻结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首先,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并根据不同情形扣划、冻结执行人的财产,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案中,虽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43×××05账号是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溆浦县航运公司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款账户,但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及资金系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刘权等70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红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妥。其次,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当确实出现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优先保护弱势的一方。本案中,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其拖欠溆浦县航运公司棚户改造项目二十多位农民工工资的证据,亦未提交拖欠该二十多位农民工工资与其作为被执行人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发生冲突的证据。再者,申请执行人***、刘权等70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辰溪龙腾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红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系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刘权等70位农民工工资纠纷,本院的执行行为也是为了保障***、刘权等70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为了保障溆浦县航运公司棚户改造项目二十多位农民工权益,本院应当退回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账号为43×××05中扣划的资金且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行为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柏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海舟
审 判 员  胡绍太
审 判 员  余志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雅
代理书记员  肖韶华
附:原告***等70人名单:
原告李杰杰,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身份号码
433023197901234816。
原告李健,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身份号码431223198XXXXXXX
原告李继清,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身份号码4330231969********。
原告杨祥,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身份号码4330231974********。
原告李有归,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身份号码4330231977********。
原告杨宗保,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身份号码
431223199110304839。
原告陈万权,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住辰溪县城郊乡安坪村**身份号码4312231993********。
原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份号码
433023197111044612。
原告孙本全,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号码4330231973********。
原告孙本银,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码4330231974********。
原告杨小海,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4330231972********。
原告张爱珍,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div>
433023197410064840。
原告徐有兰,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晓,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30231969********。
原告董云鹏,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东风,住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0231958********。
原告张昌喜,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住辰溪县辰阳镇东风路**231971********。
原告唐大六,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潭湾镇桥湾村,住辰溪县潭湾镇桥湾村**231956********。
原告瞿梅,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桐玉里,住辰溪县石马湾乡桐玉里村**>
433023197909205622。
原告曾丽华,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修溪乡荞子湾村,住辰溪县修溪乡荞子湾村**>
433023198102286024。
原告余先用,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文昌巷街,住辰溪县辰阳镇文昌巷街**>
433023197111140014。
原告唐大超,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耐火材料厂宿舍,住辰溪县耐火材料厂宿舍**31958********。
原告米友云,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993********。
原告米君梅,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81********。
原告米安梅,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4********。
原告米友芝,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米鹏,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公,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米家,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公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015613.
原告米督,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1组。公民身,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孙本建,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
原告李景彪,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30312481X。
原告杨勇,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杨刚,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孙本有,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
原告李芝玉,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08144841。
原告刘金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王文娥,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刘爱兰,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
原告余庆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1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09266811。
原告余家,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410235615。
原告余致云,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余兵,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余鹏,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5.
原告张必正,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火马冲镇居委会l组。公民身份号码431,住辰溪县火马冲镇居委会***。
原告张必锐,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710084414。
原告张德利,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
原告杨兴平,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5********。
原告杜冬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212154431。
原告刘代喜,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潭湾镇枫香冲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3,住辰溪县潭湾镇枫香冲村***。
原告刘权,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10组206号。公民身份号,住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
原告唐正平,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刘运爱,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水泥一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住辰溪县水泥一厂宿舍/div>
原告周福举,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鸡鸣溪村15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住辰溪县石马湾乡鸡鸣溪村**/div>
原告张相礼,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向爱寸,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向瑶瑶,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张习珍,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
<,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009122223。
原告徐爱国,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老溪垄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
<,住辰溪县石碧乡老溪垄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21024461X。
原告刘圣太,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城郊乡独岩湾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城郊乡独岩湾村**div>
原告王自和,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木路口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锦滨乡木路口村**div>
原告张贤福,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div>
原告张理欢,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
<,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711152019。
原告石修龙,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柿溪乡石山关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住辰溪县柿溪乡石山关村**div>
原告刘圣扬,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街4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街**div>
原告田启润,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长田湾乡鸭儿塘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住辰溪县长田湾乡鸭儿塘村**div>
原告李大柱,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修溪乡黄埠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住辰溪县修溪乡黄埠村**div>
原告张理福,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安坪镇居委会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住辰溪县安坪镇居委会**div>
原告张文豪,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二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1,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iv>
原告张文折,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2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v>
原告李桂英,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2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
原告张化瑞,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2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刘际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修溪乡八家塘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修溪乡八家塘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