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先用,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文昌巷街,住辰溪县辰阳镇文昌巷街**>
433023197111140014。
原告唐大超,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耐火材料厂宿舍,住辰溪县耐火材料厂宿舍**31958********。
原告米友云,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993********。
原告米君梅,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81********。
原告米安梅,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4********。
原告米友芝,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米鹏,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公,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米家,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0组。公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015613.
原告米督,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11组。公民身,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孙本建,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
原告李景彪,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30312481X。
原告杨勇,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杨刚,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孙本有,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
原告李芝玉,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6608144841。
原告刘金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王文娥,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桥头乡报木洞村****。
原告刘爱兰,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碧乡晓滩村****。
原告余庆阳,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街1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709266811。
原告余家,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1223198410235615。
原告余致云,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余兵,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
原告余鹏,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住辰溪县石马湾乡米家庄村**5.
原告张必正,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火马冲镇居委会l组。公民身份号码431,住辰溪县火马冲镇居委会***。
原告张必锐,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710084414。
原告张德利,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
原告杨兴平,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55********。
原告杜冬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花塘坪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212154431。
原告刘代喜,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潭湾镇枫香冲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3,住辰溪县潭湾镇枫香冲村***。
原告刘权,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10组206号。公民身份号,住辰溪县辰阳镇先锋路*****。
原告唐正平,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刘运爱,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水泥一厂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住辰溪县水泥一厂宿舍/div>
原告周福举,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马湾乡鸡鸣溪村15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住辰溪县石马湾乡鸡鸣溪村**/div>
原告张相礼,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向爱寸,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向瑶瑶,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div>
原告张习珍,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
<,住辰溪县寺前镇桃花坪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009122223。
原告徐爱国,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石碧乡老溪垄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
<,住辰溪县石碧乡老溪垄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21024461X。
原告刘圣太,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城郊乡独岩湾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城郊乡独岩湾村**div>
原告王自和,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锦滨乡木路口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锦滨乡木路口村**div>
原告张贤福,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div>
原告张理欢,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
<,住辰溪县火马冲镇沙堆村**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433023197711152019。
原告石修龙,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柿溪乡石山关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住辰溪县柿溪乡石山关村**div>
原告刘圣扬,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街4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街**div>
原告田启润,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长田湾乡鸭儿塘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住辰溪县长田湾乡鸭儿塘村**div>
原告李大柱,男,1967年1月29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修溪乡黄埠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住辰溪县修溪乡黄埠村**div>
原告张理福,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安坪镇居委会2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住辰溪县安坪镇居委会**div>
原告张文豪,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二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1,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iv>
原告张文折,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2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2,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v>
原告李桂英,女,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2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
原告张化瑞,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2组1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住辰溪县孝坪镇栗树坪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刘际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修溪乡八家塘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住辰溪县修溪乡八家塘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