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3执152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1003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南岸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收入838959.4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杰
书记员 吴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