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民终2251号
上诉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3365元,减半收取1682.5元,由上诉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书记员 王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