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024民初23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被告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中途退场的补偿费,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缺乏事实根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了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工程,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及相应利息。应付的工程款项为(21200平方米×55元-11000元-20000元)×95%-940000元=138250元。被告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6月19日,甲方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七条第5项第(1)分项约定: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总承包款的95%,剩余工程5%待工程全部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如中途退场,以前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作为对甲方的补偿。涉案工程量为212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为55元,总价款为1166000元。2020年5月10日前,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40000元。为赶工期,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另找他人对涉案工程的建筑设施及垃圾进行了清理,花费11000元。施工时需要预留的进料口没有封闭,该部分工作量价款为40000元,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完成了20000元价款的工作量,涉案工程主体结构于2019年9月25日验收合格,至今整体工程没有验收。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25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率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原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804元,由反诉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33元,反诉原告河南瑞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剑波
书记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