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5民特30号
申请人:崔学人。
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解立宝。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1日经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2019)鲁0785诉前调1041号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与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在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22600元由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赔付);
二、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垫付的济南军区总医院20000元医疗费,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三、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即赔偿给申请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20000元(双方自行过付);
四、本次纠纷调解终结,双方不得以该纠纷再起任何争执,互不追究。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高密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于2019年3月11日经高密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鲁0785诉前调1041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丌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