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565号之四
本院于2021年02月07日对原告***与被告李涛、李良子、张敏、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321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皖1321民初56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第3行“(2020)皖1321民初565号”。补正为:(2021)皖1321民初565号。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