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环宇·银河绿苑****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8955790T。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涛、李良子、张敏、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告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