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565号之三
原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环宇·银河绿苑****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68955790T。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作出的(2021)皖1321民初565号之一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李涛、李良子、张敏、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