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11民初1514号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宇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士文,董事长。
被告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勇,董事长。
被告山东蒙阴晟华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泉,董事长。
被告临沂市曙光铸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银祥,总经理。
被告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成海,总经理。
被告山东正长铸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勇,总经理。
被告焦勇。
被告张乐蔚。
被告韩子鹏。
被告朱银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宇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蒙阴晟华建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山东正长铸造集团有限公司、焦勇、张乐蔚、韩子鹏、朱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宇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蒙阴晟华建业有限公司、临沂市曙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蒙阴德信热力有限公司、山东正长铸造集团有限公司、焦勇、张乐蔚、韩子鹏、朱银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诸葛晓鲁
审 判 员 孟 庆 友
人民陪审员 刘 守 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帮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