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227号
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327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7861246968。
法定代表人:何良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云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75272335D。
法定代表人:韩光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2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山东天宝爆破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