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民初3096号
原告:山东***华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云蒙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775272335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代理人:***,***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女,194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1,男,200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2,男,201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上列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华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1、**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经查,原告于2023年6月5日以不服***仲字【2022】第138号仲裁裁决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而被告于2023年6月2日已以不服***仲案字【2022】第138号裁决书为由提起诉讼,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案应与(2023)鲁1328民初3056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23)鲁1328民初3056号案件并案审理。
审 判 员 **如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