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万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1财保356号
申请人:沂南县万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华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693141956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51号城建时代广场13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7805034U。
法定代表人:密士鲁,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沂南县万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薛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