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1045号
申请人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与临西七路交汇银雀山公园地下商城1号楼1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3BG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相庄中心路西头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MRE29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51城建时代广场13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7805034U。
法定代表人密士鲁,经理。
申请人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0000元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书。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相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