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119号
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密士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大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罗庄区盛庄街道大埠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爱芹,系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大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大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大埠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在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