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4522号
原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51城建时代广场****室。
法定代表人:密士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城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90元,减半收取11545元,由原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解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