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92民初30***号
原告:***,男,***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相庄中心路西头路南。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51号城建时代广场1342室。
法定代表人:密士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朱现法和被告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临沂市鲁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朱现法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现法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现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朱现法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一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