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1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金梅,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阿克***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保,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克***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19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猛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朱秉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周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