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473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告:***,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被告:黄安刚,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先去湖北路与金山路交汇处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63708539。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法定代表人:杨林海。
原告***与被告***、黄安刚、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3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世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玉龙
书 记 员 王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