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2602号

原告:***,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红,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段瑞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敞,住山东省巨野县。

第三人:河北依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依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依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依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7.5元,减半收取71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延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