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112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北路西段与金山路交汇处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