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112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北路西段与金山路交汇处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侯庆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