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87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费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费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北路西段与金山路交汇处北3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万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