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12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铭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13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临沂铭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