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民初5647号
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九曲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409629426。
法定代表人:郁振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银桥街与东兴路交汇处瑞华金都写字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87230602H。
法定代表人:王炳兴,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尤文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梦
书 记 员 姚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