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2财保1080号
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九曲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409629426。
法定代表人:郁振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九曲街道银桥街与东兴路交汇瑞华金都写字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87230602H。
法定代表人:王炳兴,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本院立案后并通知在七日内缴纳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缴纳保全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临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付克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如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