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298号
申请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金润大厦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0967505D。
法定代表人:郝鲁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银桥街与东兴路交汇处瑞华金都写字楼8层北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87230602H。
法定代表人:王炳兴,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201020504422021000005)。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丽城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蕾